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:2021-02-03 11:42 |
为了确保主城区公园和风景区等水域免受洗涤、垂钓、排污行为的污染,根据国务院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》、《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》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在主城区公园和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洗涤、垂钓、排放污水等污染水源的活动。
二、对违反本通告,拒不服从管理,不听从教育和劝阻的,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务院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。妨碍执行公务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
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2021年2月1日